| 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被略阳县公安局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突然死亡。近日,略阳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,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,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,遂依法做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。(西安晚报5月10日报道)
报道中强调,民警同志打人不是造成死人的主要原因,该犯罪嫌疑人是因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脏骤停死亡。但是根据百度百科对于“心肌梗死”的释义来看,该病最常见的诱病因素就是过劳——做不能胜任的体力劳动,尤其是负重登楼,过度的体育活动,连续紧张的劳累等。从报道中看,民警采用了吊铐、冲凉水澡、踩脚趾、用橡胶棒殴打等方式进行刑讯逼供,这些哪一个不算“做不能胜任的体力劳动”?当然人家有法医的权威鉴定,我不能肆意猜测其到底是怎么死的。
但为什么在1997年刑法确定刑讯逼供罪后,刑讯逼供依然屡禁不止呢?可见,这个问题的回答很简单,因为在这个讲究效率的年代和各地掀起的严打风潮之中,要尽早破案,要知道这件事到底是谁干的,要保护更多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到损害,所以我们的法律中有着“坦白从宽、抗拒从严”这一深入人心的审讯原则。但抗拒从严是个如何的“严”法,没人说,也没有什么可以参考的其他国家,所以这个“严”该如何把握完全依靠审讯人员当时的情绪等人为因素。
如果国家有关部门愿意做个调查的话,估计会发现很多迅速破案的案子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刑讯逼供。同时根据现在能够查阅到的资料,几乎所有的冤案错案都存在着刑讯逼供现象(参见尹鸿伟《广西法官之死与逼供传统》)。
那么该如何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呢。我个人认为,光装几个摄像头来全程录像解决不了问题,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,好的政策往往得不到彻底的执行,关键在于思想上的转变,譬如看到沉默权对于破解中国的冤案错案重要的现实意义。
应该相信让嫌疑人拥有沉默权并不是一件坏事,而是一种对于人格尊严的尊重。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是一个国际共识,在中国的宏观层面而言,宪法早已明确国家有责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,又为什么不能保障嫌疑人的沉默权呢?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没有沉默权,根据法不禁止即可的原则,人民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沉默权,因此人民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抉择保持沉默或者回答讯问。
假设此假设能够成为现实,那么佘祥林“杀妻”冤案就不会成为冤案,那么聂树斌就不应该以强奸罪被判处死刑,那么郝金安就不会蒙冤十年之久,因为他们都是在被逼的情况下承认自己的罪行,并对之“供认不讳”的。如果他们不承认或者对于控告保持沉默,那么他们又怎么能被无辜的定罪,甚至就是因此换得生命的白白付出呢?
但愿在太多无辜的生命付出之后,港片里那句台词“你有权保持沉默”在风景这边独好的大陆能够成为现实。
郁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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